| http://news.liaoing.com 2007-10-18 9:13:27 来源: 东方今报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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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记者 李雪娜/文 袁晓强/图 10月10日、11日,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先后组织召开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主任司久贵主任透露,本月底,修改后的草案将接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审议。 司久贵主任告诉记者,座谈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针对草案,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各方代表的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业主大会由谁筹备、物业费标准如何制定、维修基金的使用等几个方面。 ■特别提醒 目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正在对研讨会上各方提出的意见做进一步的归类、总结、研究。 本月底,修改后的草案将接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审议。在此之前,如果您对草案有不同看法,仍可向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反映。 热线电话:0371-67181694 【焦点一】 多个单位“管理”,会否导致“无人管理”? 草案第六条规定: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天明地产副总裁于阳认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依法调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于阳说,多年来,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建的指导工作都是由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郑州有1000多个小区,而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员又少,这为小区业委会的筹建带来了很多不便,单从数量上来说,房地产主管部门就“管”不过来。 现在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等于把1000多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分解到各个最基层的机构,操作性也就更强了。 但于阳也提出了自己的担忧:“规定了这么多部门来管理,会不会导致哪个部门都不管,相互推诿责任?” 对此,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处长陈守义认为,小区纠纷大多不是单一领域的问题,专业的职能部门一般会让他们去找房管局。 而房管局也确实有个专门的物业处,可就那么几个人管全市这么多小区的事儿,是不可能的。 所以,居民委员会和办事处也许是最好的管理机构。 【焦点二】“带头大哥”由谁担当?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半数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规定:筹备组成员由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业主代表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讨论会上,大家针对“如何成立业主大会”和“筹备组成员”产生了较大分歧。 有一部分业主表示,成立业主大会是业主自己的事儿,因此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无权干涉。 同时,筹备组成员应该全部是业主,从而实现“业主自治”。 对此,司久贵主任认为,现在小区的入住率普遍不高,靠业主去联系协调召开业主大会很难。 而开发商、物业公司拥有所有业主的联系方式,由他们来完成这个任务,要容易得多。 同时,现在小区的人员组成、人员结构越来越复杂,小区的空置率也比较高,而物业服务越来越专业,小区由物业公司服务是大势所趋,因此,由开发单位组织,也是为了方便业主大会尽快成立。 对于筹备组成员,草案中规定了“业主代表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而筹备组组长之所以由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是为了避免别有用心的业主操控业主大会。 【焦点三】 物业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草案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多层、高层住宅物业前期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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