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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评论员 梁岩
昨天,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了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说明。本周,郑州市人大常委将对其进行第二次审议。(详细报道见A08版) 此次送审的《条例(草案)》有不少新的变化,比如开发商不再是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开发商掏钱、拖欠物业费要交滞纳金、“物业管理企业”将变成 “物业服务企业”等等。很显然,大多数的新规定对维护业主的权益更加有利,而其中最大“利好”则是物业公司“身份”的变化。 “管理”与“服务”的含义确实大不一样。“管理”带有自上而下的意味,被管理者似乎天然地应该“服从”管理者,而“不服从管理”从来都是不对的。“服务”则带有自下而上的意味,服务者当然不能向被服务者发号施令。很显然,物业与业主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所决定的。 身份与地位是紧密关联的。身份的“错位”往往给人以“错觉”。比如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人员完全没有服务意识,甚至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居高临下、颐指气使……难怪有业主感叹:“花钱请来个爷!”——— 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当然,物业也有一定的管理职能,比如根据公约检查业主的身份、纠正小区内的乱停乱放行为等。但这种管理是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本质也是一种服务。 “业主”就是“物业之主”,在小区这块“地盘”上,业主才是真正的“主人”;而“物业”是业主花钱雇佣来的服务者。这一点不搞清楚,就不可能摆正双方的位置,也就不可能理顺二者的关系。尽管这种 “身份”的变化不能直接解决物业中的纠纷,但它是理顺物业关系、建设和谐社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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