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news.liaoing.com 2007-10-30 8:56:16 来源: 东方今报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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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能不能当业主?小区停车位能租给“外人”吗?昨天,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说明。本周,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其进行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相比,《草案二次审议稿》吸纳了许多《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代拟稿)》(以下简称《代拟稿》)的内容。由于《代拟稿》由律师所起草,更多地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考虑法规的条款,因此,《草案》将变得对业主更加“有利”。□今报记者 刘长征 ○开发商不是待售房业主 《草案》第八条规定,“尚未售出的房屋,建设单位为业主”。《代拟稿》认为,建设单位是以出售房屋为目的,把建设单位作为尚未售出的房屋业主,这样的“业主”会真正站在住户一方吗?在实践中,如果某小区空房较多,那么开发商也可以作为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而且还能操纵业主投票的结果,这也有违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初衷。 因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删去了该条内容,并根据业主代表的意见,将房产证及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的“房屋共有人”也认定为业主。 ○交房满两年就能成立业主大会 《草案》一审时规定,小区“商品房出售并交付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买房是为了投资,买了房子却不入住,造成许多小区空置,有的小区空置率高达50%以上,难道这样的小区就永远不能成立业主大会了吗? 因此,在讨论中,有政府职能单位提出,为促进新建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大会,应该从交付面积和交付时间两个方面来规定成立的条件。 法制委员会参考《代拟稿》提出的办法,又增加了两种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 第一,“商品房出售并交付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12个月”;第二,“商品房出售并交付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24个月且业主总数在30个以上”。 ○10位业主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由谁来成立?《草案》原来规定,必须“半数以上业主”才可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代拟稿》认为,这个条件过于苛刻,不利于业主权利的行使。 法制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将“半数以上业主”修改为“业主10人以上”,并且明确,有责任接受申请的就是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 ○业主大会成立由开发商掏钱 业主大会成立需要经费,《草案》规定,谁提交申请报告,谁承担成立费用。有人大代表提出,在实践中,许多业主往往因为要“掏钱”,而不愿承担申请业主大会的责任。所以,即使是业主联名提出申请,筹备费用也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草案二次审议稿》采纳此建议,明确无论谁申请,筹备费用都由开发商承担。 ○业主可联名审计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成员补贴等经费一般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少业主担心业主委员会会乱花自己的钱。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个别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以权谋私,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 因此,人大代表们建议业委会每届至少应接受一次财务审计。不过,也有代表认为,对业委会财务审计有必要性,但审计事务比较专业,且需要付费,业主委员会也不是国家单位,以条例规定其任期届满必须接受审计很难在现实中做到。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在《草案》里增加了这样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有20%业主联名要求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不交物业费可能被收滞纳金 《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有责任督促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交费,还可以将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在小区内公示。 有人大代表提出,业委会成员也是业主,和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低头不见抬头见”,业委会也很难“下手”,也不利于邻里关系。 法制委员会认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责任督促业主交物业费。参考《代拟稿》的内容,法制委员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也就是说,如果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里写明:“业主迟交物业费可加收滞纳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很可能要为欠费交“罚款”。 此项规定,看起来对业主似乎“不利”,但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业主欠物业费往往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关系恶化,影响整个小区的正常生活。因此,这项规定从全体业主角度考虑,也是为业主好。 ○小区车位可出租“外人” 许多业主都认为,小区内的停车位是业主的财产,不能转让给小区以外的人。《草案》也规定,“停车位不得转让、转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个人”。 但是,这项规定与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将其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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