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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评论员 梁 岩
自今日起,《郑州市商品房认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开发商接受购房者认购时,必须通过联机备案专网,签订统一格式的认购协议,并自动在房管局备案。认购协议的解除不能超过两次。《办法》还规定:一个小区内,购房合同解除总量不能超过预售证上登记房屋总套(间)数的10%。(详细报道见A04版) 郑州市房管局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对付开发商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内部倒号炒房等行为。应该说这个《办法》有一定的针对性。但细究起来,其中的一些规定存在明显的问题,实施的效果也让人不敢乐观。 就拿购房合同解除总量不得超过房屋总套数10%的规定来说,其意图显然是预防合同换手炒房。的确,通过先签合同再解除合同的方式炒房的现象很多,但市场上正常的缔约解约行为肯定也是存在的。假如某个小区的购房合同解除总量达到10%以后,还有正常的解约需要,怎么办?如果按照《办法》的规定一概予以拒绝,是不是太武断了呢?要知道,契约自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由权利。人家两厢情愿,政府凭什么不让人家解除合同呢? 《办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让商品房的真实销售情况明明白白、一目了然,以免消费者被忽悠。可是,看清楚了,又能如何呢?比如房管局的“专网”明明显示有些“好房”没有销售或认购,可开发商就是“捂”着不卖,如之奈何?“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是商品,人家说这些房子现在“不用来交换”,不行吗?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商品必须尽快卖出去——— 这也正是打击捂盘惜售的 “死结”。 此外,开发商还有一个对付打击 “捂盘”的“杀手锏”,那就是涨价,即把那些暂时不想卖的商品房涨到消费者暂时不想买的程度。商品房的价格是市场调节的。政府总不能说开发商没有定价权吧。今年春天,当上海市有关部门高调声称要查处中国最昂贵的商品房“汤臣一品”时,它的老板就理直气壮地表示:“要罚我?请拿依据来!” 谁都不能否认,商品房销售环节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确实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房价虚高的根源并不在销售环节。虽然目前房市的需求有人为炒作的成分,但真实的需求肯定大于有效的供给。供不应求这个根本的问题不解决,诸如此类的《办法》都不是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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