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news.liaoing.com 2007-11-9 8:32:26 来源: 东方今报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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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评论员 赵志疆 7年前,郑州女市民李芳(化名)将集资房卖给了同事;7年后,她和买房人被女儿、儿子告上法院,要求判卖房合同无效。耐人寻味的是,作为被告的母亲当庭倒戈,和女儿、儿子站在一边。据悉,随着近年来郑州房价的一路飙升,一些卖房人开始反悔,尤其以转让集资房、二手房和经济适用房最为明显。(详细报道见A10版) 明眼人都不难看出,这位母亲显然是在和子女唱“双簧”。虽然如此,买房者能否最终守住这套已居住7年之久的住房,还真有点悬。 类似纠纷之所以层出不穷,房价的持续上涨固然是诱因,买卖集资房过程本身的风险才是主要原因。所谓集资房,大多都体现出了单位对员工的福利政策,因此都会对集资房的转让做出一定的限制。更何况,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户主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当然也就无所谓“买”和“卖”。纵观此类纠纷,大多以购房者的最终败诉而告终,结果确实令人沮丧,但却也在法理之中。 集资房有风险,购买者要谨慎。很多法律工作者都曾发出过这样的警示。在这里,笔者无意赘言,我更关心的是,那些购买了“集资房”的人就一定要吃“哑巴亏”吗? 当初主动转让“集资房”的人固然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对合约进行裁决,但他们的这种违约行为毫无疑问已经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必须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以往的诸多纠纷中,最终重新“赢得”房子的卖主大多只是原价赔偿了事,这样的赔偿显然太过廉价。其实,在房价不断上涨的这几年,持续上涨的又岂止是房价,而如今的8万元又怎能与7年前的8万元相提并论?如果卖房者只是以区区8万元重新拿回房子,这对购房者显然没有丝毫公平可言。卖房者纵使可以“赢得”房子,但却并不意味着不会失去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毁约者必须为购房者做出补偿,而且补偿款理应体现出物价上涨以及对他人生活影响等现实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纠纷的愈演愈烈。 无论如何,任由毁约者理直气壮地侵占他人利益都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这不仅仅是涉及诚实守信的道德问题,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值得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不管房子最终归谁,都不应该让那些不明就里的购房者只能无奈吃下“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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