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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在小区丢失 车主、物业公司、看管员各担责1/3

来源: 2007-12-17 9:01:08 浏览量:
    郑州一市民的电动车丢了,问题是,她的车放在小区内的车库里,物业公司有保安,车库门口又有看管员,到底谁来埋单?
    昨天记者获悉,目前该案已由郑州中院终审审结,法院判决车主、物业公司、车库管理者各承担1/3责任。
电动车放在车库里丢了
    吴女士家住汝河小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是郑州市正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正建物业公司)。
    据吴女士说,2005年12月27日,她把电动车存放在小区的车库内,就再没骑过。三天后,孩子要骑车去上学,去了车库却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吴女士连忙跑到车库,可找了几遍也没有发现电动车的影子。
    据了解,这个车库是由鞠某看管的。他从正建物业公司承包了车库,并和物业公司签有协议,双方约定:正建物业公司负责制定车库管理制度,监督车库管理员的工作及车库管理制度的实施;鞠某每年交纳承包费3600元,负责保证车库停放车辆的安全,如车辆发生损坏和丢失,由鞠某负责赔偿。
车主状告物业和车库管理者
“既然我交了钱,又把车存放在车库内,车库就得赔偿我的损失。”吴女士还认为,作为管理者的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责任,于是把正建物业公司和鞠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丢车损失2450元。
    正建物业公司和鞠某均认为,吴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她把车存在了小区的车库内,也就不能说车是在车库丢的。“我存车时,鞠某没有给车牌,以前给的车牌一直在家放着。”吴女士说。
    原来,当时正建物业公司制定了“车库管理制度”,规定车主在车库存车要交纳存车费,存车时要领取车牌,取车时也要出示车牌;而车库管理员则负责发放和收取车牌,并做好存车记录。如车辆在车库存放期间丢失,经查实后,由车库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
三方平均担责
    虽然有了明确的存车制度,但事实上存车取车并没有按照这个制度来。鞠某承认,吴女士的电动车平时就存放在该车库,在日常的存取中没有使用车牌。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鞠某没有严格按照存车制度发放和收取车牌,而正建物业公司也未尽到监督职责,未督促鞠某遵守车库管理制度,作为业主的吴女士也没有自觉遵守该制度。
    法院一审判决,三方都有过错,吴女士、鞠某和正建物业公司各承担车辆损失的1/3,判决鞠某和正建物业公司分别赔偿816.67元。
    鞠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丢车是由于三方过错造成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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