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news.liaoing.com 2008-1-12 9:30:38 来源:东方今报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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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胡凯(化名)买的新房前,开发商又盖了一栋18层的楼房,影响了胡凯家采光。胡凯讨要采光权,但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因为之前胡凯签有一份承诺书。昨天,郑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2005年2月1日,胡凯购买房屋一套。后来,胡凯发现,在距离该房不足20米的地方,开发商准备建一栋18层的高楼,这将会影响到胡凯家采光。在置业公司的协调下,开发商和胡凯进行协商,双方于2006年3月7日达成和解。 双方约定,因采光权受影响,胡凯同意接受海轮公司提出的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2.9万元整。在取得赔偿后,胡凯承诺,不再提出任何要求。 胡凯入住新房后,发现新建高楼对采光的影响远远超出了预想,赔偿数额与其所受的损失差距极大。于是,以置业公司隐瞒事实、严重损害其权益为由,把置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再增加赔偿5万余元。 管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从成立之时,就有法律约束力。胡凯要求变更承诺、增加赔偿数额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胡凯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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