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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一位资深律师就此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就常理而言,既然武水荣的儿子武会波都说房子是他父亲自己建的,那么一般可以采信他的话,更何况还有其他书证和证言。
这位资深律师还告诉记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即使房子真的不是武水荣自建,而是王付全、张付云委托武水荣代建,但该“证明”中的“吴水荣”与武会波的父亲“武水荣”并不能直接构成一种相互印证的关系。换句话来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吴水荣”和“武水荣”确系同一个人,那么该“证明”就不能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有效证据而予以采信。如果有关司法机关把此“证明”作为一个书证,那就是极端错误的做法,应该及时予以纠正。
究竟是谁在做假?
究竟是谁在说谎?
究竟是谁别有用心?
究竟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无论是谁在做假,无论是谁在说谎,无论是谁别有用心,无论谁是真正的受害者,但结果是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将56000元人民币“借给了武会波”。
据记者了解,张付云直到2002年3月计划卖掉房子时,才知道自己的房子早被武会波用来做银行抵押,而获得了56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贷款。房产证也早在1997年1月24日就办好了,但是他至今都没有见过自己的房产证究竟长什么样子。
一审判决:张付云败走麦城
张付云告诉记者,当他得知自己的房子已经被人抵押贷款之后,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但事实就是事实。于是,他就委托姐姐胡瑞平跟武水荣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进行了多次交涉,可是没有任何的结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他在2002年11月25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武会波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在2000年9月13日所签定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被告武会波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据了解,张付云送上“民事诉讼状”的当天,也就是2002年11月25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就在“案件立案审批表”上签署了对武会波借款抵押案“建议立案”的“接待人意见”和“庭长意见”。
同一天,张付云交纳了2190元人民币诉讼费。望着那张“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他内心感到一种莫名的悲哀和无奈:自己的房子被人作为抵押贷款了,而自己却要掏钱、浪费时间和精力来打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这究竟都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武会波介绍,2000年9月13日,他父亲武水荣以他的名义跟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签定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时,又让他以张付云代理人的身份跟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签定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他那时也没有想过父亲武水荣会害他,所以就把他的身份证交给了父亲,但谁知道他父亲居然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他父亲早在三、四年前就已经抛妻弃子,领着别的女人跑江湖去了,至今跟家里没有联系过。
抵押合同约定,以张付云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乡昝庄西组的房产作抵押(注:在一份已经经过司法鉴定并非张付云所签名,但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却在给武会波发放贷款前采信的一份据说是“张付云”所写的“志愿书”上,记者没有发现“抵押”字样,却看到了“底压”二字),为武会波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抵押合同在驻马店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又在驻马店地区房屋管理交易所(以下简称房管所)办理了抵字第(2000)110号房屋他项权证。武会波向西园支行提交的资料还有:1999年8月29日“张付云”签署的志愿书;2000年9月11日“张付云”的授权委托书;“张付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后,西园支行把56000元人民币贷款发放给了武会波。
据张付云说,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武会波不但办了名为“张付云”的假身份证,又伪造了他的签名,并且伪造了他的授权委托书和志愿书。武会波伪造完贷款所需的一切证件后,就领着“张付云”(注: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光华路派出所核对,为假身份证)到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同该支行签定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然后,武会波又领着“张付云”到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公证处对相关合同进行了公证。驻马店地区公证处(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公证书中对抵押合同合法性、效力作出确认,认为武会波提交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在法律上应该为有效的合同;并且赋予了该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之后,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将56000元人民币“购住房”(注:武会波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签定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用于购住房”)借款给了武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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