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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驻民一终字第15号判决书中称:“二审另查明,所抵押房产,系张付云1996年10月23申请并经批准所建、1997年1月24日领取房产证。该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所用张付云的身份证是张付云于1999年3月31日重新签发的身份证(编注:身份证应该是公安机关签发,居民没有权利自己签发身份证),该身份证与平顶山市公安局光华路派出所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相同。是张付云的真实身份证。其他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此次审理认为,该抵押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所用房产证与身份证均是真实的。这表明,张付云曾将该两证交于他人,张付云虽诉称其不知情,但张付云不能解释这两证为什么交于他人(未能提供证据)。虽说经鉴定‘房屋他权申请书’‘房屋他权证存根’‘志愿书’的签名均不是张付云所写,‘授权委托书’中的指押捺印的指纹也不是张付云所留,但致使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付云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由于该抵押登记的成立,才使武会波的贷款目的才得以实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实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根据这一原则,西园建行不应承担由于张付云的过错而致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上,西园建行无过错。西园建行既然无过错,其就不应该承担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综上,原审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判决该该抵押合同不成立,对张付云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结果不当,本院予以改判。判决: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03)驿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付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共计2380元由张付云、武会波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8年3月6日,胡瑞平非常气愤地告诉记者,二审法院简直是视法律为儿戏。他们认为“所抵押房产,系张付云1996年10月23申请并经批准所建”,这简直是睁眼说瞎话。房产证存根上都说张付云房子的建筑年代是1994。因为房子明明就是武水荣自己建的,而且在1995年就建好了。她受弟弟张付云委托购买武水荣的房子之前,她丈夫还跟武水荣签定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
在胡瑞平出示的签定日期为“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中,第一款显示有 “甲方(即出卖人武水荣)将座落在昝庄的自有住房”的字样;该合同第二款内容为:“房屋价款为壹拾壹万元人民币。”;第四款内容为:“装修费用由乙方(即受买人胡瑞平丈夫,也就是张付云姐夫)承担。”;第五款内容为:“乙方必须在六月卅日前付清全部房款”;第六款内容为:“甲方保证在十六日前装修安装完毕,并交付乙方”。
胡瑞平对记者讲,一审判决书上都写着受理诉讼费是2190元,她也交了2190元,这有票据为证,但是二审法院的郝建平、丁辉和时锐等法官居然连这些都搞错了,真觉得他们根本就没有把老百姓当回事情。
据记者调查,在显示有“所有权人张付云”字样的编号为0079351的一份“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中,有 “建筑年代1994”的字样。
在此次新闻调查中,记者还接触到了一份落款为“申请人张付云”申请办理房产证的申请书。该申请书的时间具有涂改现象,手写体“6”和“4” 虽然叠加在一起,但“6”字显得很粗,而“4”字跟其前面的“9”字,以及其后的“11”、“2”都显得较细。
2008年3月9日,张付云接受电话采访时告诉记者,他从来就没有写过这份申请书。
张付云对记者说,当初为了办房产证,他曾经把1987年办的有限期为10年的身份证交给了武水荣。但是,他不知道为什么现在驻马店房管所里却放着自己在1999年3月31日办的新身份证。
从有关材料中,记者也发现驻马店房管所保存的张付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平顶山公安机关1999年3月31日签发的,但在显示有“所有权人张付云”字样的编号为0079351的一份“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中,领取房产证的日期却是1997年1月24日。换言之,当时申领房产证时,张付云的1999年3月31日才由平顶山市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还没有“出生”,但却在1997年就“周游”到驻马店房管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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