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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记者还了解到,1996年10月29日,由驻马店市产权产籍监理所复印室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却显示着张付云于1987年12月31日办理的身份证模样,而张付云的房产证是1997年1月24日由武水荣帮他代办的,可是现在房管所保存的却是平顶山公安机关于1999年3月31日签发的张付云身份证的复印件。
2008年3月4日,驻马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科副科长张爱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张爱华听完记者的陈述以后,表示自己对这件事情并不了解。在她的引导下,记者又采访了该中心办公室主任刘伟,他告诉记者,像记者提供的“房屋他项权证存根”、“房产所有权证存根”等都是驻马店地市房管部门合并时,从驻马店地区房管所那边接收过来的,具体情况他们现在也不清楚。不过从记者提供的材料来看,起码当时办理时不够规范,因为那些“存根”至少没有填写完整。刘伟还向记者表示,其实限于当时的环境,办理房产证、房屋他项权证和进行房屋评估时的确偶尔会出现问题。
据张付云回忆,他从来没有把1999年办的身份证原件给过外人。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经把这个新办身份证交给了法院。他怀疑法院与武会波、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互相勾结,使真假身份证掉包,结果使自己被认定具有重大过错,从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张付云告诉记者,尤其让他哭笑不得的是,他当年为了让武水荣代办房产证,曾经将1987年12月31日签发的身份证交给了武水荣。这个身份证上的住址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53号楼405号”,但是后来别人伪造的“签发”日期为1995年12月30日的假身份证中,居然把住址变成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53楼405号”。平顶山市根本就没有53楼那么高的楼,但是让人可笑又可悲的是,驻马店公证机关、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甚至法院都视而不见,并且似乎想以此将他置于困境。
面对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驳回张付云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张付云对记者说,他真的是欲哭无泪。根据证据规则,他的证据已占了绝对优势,但只因他未能说出身份证、房产证是怎样落到武会波手上的,就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真的是让他感到无助和寒心。
采访即将结束时,张付云语气深重地告诉记者:“终审判决一直没有执行。虽然法院让人寒心,但是我绝不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坚信国家有关部门最终一定能够给我这个无辜的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结果。在2005年8月6日,我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希望对武会波抵押贷款一案进行再审。”

由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在1999年3月31日签发的张付云个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

此“身份证“曾经具有“呼风唤雨”的功能,但后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光华路派出所鉴定为假身份证。此为假身份证复印件。

由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在1987年12月31日(右图)签发的张付云个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
驻马店公证处“大显身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第18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据记者了解,在(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公证书中,公证的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另一份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第一份合同的当事人是西园支行和武会波;第二份合同的当事人是西园支行和张付云。但第二份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张付云一再表示,他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自己根本就没去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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