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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在申请人为武会波的(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公证书签发稿中,有“受理时间”为“2000年9月10日”的字样;具有“武会波”字样和身份证号码为“412801730310141”(与武会波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一致)的“国内民事公证申请表(一)”上的申请时间是2000年9月13日;驻马店公证处出示的被谈话人为武会波的“谈话记录”材料显示,时间为2000年9月13日;在(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记者发现有公证日期为“二000年九月十三日”的字样;但是编号为(2000)318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上却显示着“签订日期:2000年9月13日”字样。换言之,就是先签发公证书,再提出公证申请;合同还没有签定,驻马店地区公证处(盖有公证员黎宽的私章和驻马店地区公证处公章)就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了公证。
在申请人为武会波的(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公证书签发稿中,记者还发现公证书拟稿人、校对人、公证员意见及签名、签发人意见及签名栏都没有相关人员签名或者填写意见。
经记者调查,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13号令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的,公证机关应予受理。但是在武会波抵押贷款一案中,仅对武会波做了谈话笔录。张付云作为利害当事人,却没有核对“张付云”的身份和其是否同意抵押的事实。
由公证员黎宽盖章的(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认定了武会波抵押贷款案中涉及到的建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但是在公证档案中却查不到公证员复核张付云签字的有关材料。
公证档案中,张付云的身份证已经证实系伪造,但公证人员却在上面盖了公证处公章。
另据记者了解,公证书档案中承办公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是刘华轩和赵清,但在(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却盖的是公证员黎宽的私章。
张付云告诉记者,2007年12月12日,他已经向河南省公证处提出“撤销公证申请”。
2008年1月3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给了张付云这样一份“复查结果通知书”〔(2008)复字第001号〕:“张付云:关于你对我处(驻马店市公证处)出具的(2000)驻地经字第940号公证书、<2002>驻地经字第18号执行证书所提的申请撤销意见,经查,出具该公证书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主题明确,事实清楚,程序符合规定,不予撤销。”
2008年3月4日,记者走进了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和驻马店市司法局的大门。
记者先采访了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刘华志主任。面对记者的问题,刘华志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公证程序一般是先申请后签发,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有时是接到口头申请以后先签发,然后再让申请人填写书面公证申请。至于当时的承办人刘华轩和赵清为什么没有盖章,而是黎宽在公证书上盖私章,他表示不清楚,因为当时他不是公证处的负责人。
后来,刘华志主任建议记者直接找当时直接办理公证的办事人员作进一步求证。
驻马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黎宽告诉记者,那个公证书上的私章的确是她盖的,但是她是按照领导的意思盖的。经过记者反复询问,黎宽才说出了她口中的领导其实是驻马店司法局的某分管局长,但很快就转口说“领导开会去了”。记者后来未能跟驻马店司法局有关“领导”取得联系。
建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违背了三个原则
张付云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武会波借款抵押合同一案中,中国建行驻马店支行西园支行违背了三个原则,甚至有犯罪嫌疑。
其一,未与张付云本人接触,就与“张付云”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严重违背了贷前调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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