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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未对武会波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未对抵押物进行合法有效的评估(记者调查得知,2000年9月12日,印有驻马店地区房地产评估所字样的抵字<02>房产评估表上没有评估单位公章。在“处负责人意见”一栏有“电话指示陈所长 同意办理 收400元”字样。),就超比率放贷,严重违背了贷中审查的原则;
其三,未对武会波贷款的用途进行跟踪,未对武会波贷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跟踪,要不是张付云欲卖自己的房子,武会波抵押贷款的事还不会暴露,西园支行又严重违背了贷后检查的原则。
可惜的是,当地二审法院竟把受害人和加害人换了个位,把西园支行美其为“善意第三人”,认定本案真正的受害者——张付云具有重大过错,从而承担了因西园支行的过错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由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填写的编号为抵字(03)的《驻马店地区房屋他项权申请书》(时间落款是1999年10月19日),的他项权利设定情况一栏中“设定日期”为1999年10月至2004年10月,“权利价值”为8万,“存续期限”为1年;另外,该申请书“房屋座落”一栏中没有填写任何有关房屋的信息。2000年9月12日由驻马店地区房地产交易评估所签发的编号为抵字第(2000)110号《房屋他项权证》“权利价值”为81146元,“权利存续期限”为2000年9月12到2015年9月12日。但是,武会波与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在2000年9月13日签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三条规定:“借款期限”为2000年9月14日至2009年9月14日。
中国著名房产打假人孙安民就此事对记者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屋他项权申请书》和《房屋他项权证》中的“权利存续期限”,以及二者之中的“权利价值”应该是一致的,而不一致现象的出现,虽然不能当即断言是有人蓄意做假,置国法于不顾,但起码不能排除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办事机构业务素质可能不高的情况。房屋他项权申请书“房屋座落”一栏中没有填写任何有关房屋的信息,严格而言,该申请书并没有法律效力。
2008年3月4日,记者走访了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一位名叫李铁馥的值班经理接待了记者。当记者向这位经理讲了案子以后,她表示实在不好意思,从来没有听说过此案。她是2006年才到西园支行的,也没有听说2005年以前在这里工作的同事谁知道此案。并且告诉记者原来支行的李光行长早已经调走了,他们现在行长也并不知道此事。最后谢绝把记者引荐给现任行长。随后,记者未能跟李光取得联系。
北京资深律师认为诸多疑点待排查
2008年3月10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资深律师对记者分析了此案,他认为驻马店中级人员法院的终审判决有失公允,甚至都有枉法的嫌疑。他说至少有以下几个疑点有待排查:
第一,张付云是否具备向武会波抵押担保的主客观条件?
第二,武会波涉嫌伪造他人证件,套取银行贷款,涉嫌诈骗贷款,但武会波至今却平安无事,这是为什么?
第三,西园支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在签定抵押合同时审查不严,贷款人武会波才得以私自以张付云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抵押,西园支行是否充当了武会波的帮凶?
第四,驻马店市公证处违背公证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当事人到场的虚假公证,是否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既然武会波说整个的房产抵押贷款是其父武水荣一手操作的,而且有不少的证据表明武水荣可能直接参与了抵押贷款案,那么有关部门为什么至今尚未追查武水荣是否有问题呢?
第六,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检材不合规定”,“漏检了签名”,“该二份鉴定均存在瑕疵,不足以完全排除其所称的未有委托关系”,那么该院为什么不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证据重新做检验鉴定呢?
第七,一审期间,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曾经在2003年5月13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申请鉴定内容为“2000年9月武会波申请贷款时张付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志愿书上关于 ‘张付云’三字的签名,及指纹是否为张付云本人的”鉴定请求。试想,既然2000年9月都已经给武会波放贷了,那么为什么在2003年一审期间还要做鉴定呢?是当年该行根本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贷款人武会波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还是另有隐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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