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的王先生把房子租给了两个外地女青年,上周,两人因卖淫被抓。作为房东,王先生受到了处罚。就此问题北京市公安局答复说:为加强出租房管理,北京市相关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房东应督促房客办理登记,并协助警方工作,掌握房客租房的实际用途。虽签署了口头协议,但本人并未履行应尽的职责,所以必须接受处罚。(10月26日《新京报》) 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它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代法律强调的也是这种个人责任。而房客违法房东也要受罚,无疑是要房东承担房客相关行为的“连坐”责任,这不符合现代法制精神。 连带责任治理模式,是静态的,和人的身份、地域紧密联系。其前提是将人们固定在一定的地域上,并对人的身份加以限制,是一种典型的法治低层次分工,与现代社会人口可以自由流动格格不入。 尽管现代法律也规定有“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已不是以往意义上的“连坐”责任,它只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法律责任,需要契约加以约束。而房东要承担房客的“连带责任”,实际上就等于要房东监控房客的生活信息。这既违反了民主宪政精神,也反映出有关部门不能直接通过其公共权力的有效组织,来获得可靠信息加以相应管理,无奈只好采取这种“连带”的方式。 遗憾的是,现在有些管理部门常常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实施各种隐性的、没有效率的“连带责任”管理模式。一家歌舞厅出现问题,全城娱乐场所都要停业整顿;出现一个“马加爵”,就认为大部分大学生都有心理障碍,都要看心理医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这种“连带处罚”之所以不宜采用,是因为有的部门往往只是为了图省事或者规避自己的责任,而不去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尽管对相应的政府官员可能是一种最优的制度安排,但对整个社会则是无效率和有悖人道主义原则的。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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