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从陕西来西宁做生意的李鹏谈起他租房的事就十分恼火。原来李鹏租用的两间平房住了没多久,就出现了漏雨现象,但房东王先生又拒绝维修,这让李鹏陷入了两难境地。 据李鹏介绍,他是以每个月300元钱的租金租的房子,租房时双方约定一次性付清年租可减两个月租金,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李鹏付清了一年的租金。但居住不久后李鹏就发现房屋存在漏雨现象,由于已经交了一年的房租,退房已经是不可能的了,而房屋维修需要花费3000元钱,自己又拿不出那么多钱,于是希望房东王某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但王某以租房时合同没有约定房屋的维修由谁负担为由拒绝维修房屋。李鹏这下犯了难,究竟租用房屋漏雨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就此事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是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出租人应当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以保护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因此,王某以双方未明确约定为由拒绝对其出租房的维修,是违法的,李鹏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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