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市周女士来电咨询: 我有一处老宅,李某想租来做生意。因房子太老,我怕出事不想租给他,可他一再恳求,碍于同村的面子我就同意了。我们口头约定租期一年,他一次付清一年的租金1000元。可还不到半年,他就说我的房子太破,不想租了,要我退还他剩余的房租。在租给他之前,我已经告诉他房子的情况了。请问,他现在想要回剩余的房租合理吗? 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你与李某约定租期为一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不符合租赁合同的形式要求,只能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李某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你退还剩余的房租。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33条的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即使你与李某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告知其房子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承租人也明知房子存在安全隐患,由于你的房子年久失修,会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承租人李某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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