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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权本来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俗成的说法,不同情况下对“大产权”和“小产权”有不同解释。
第一种解释: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
第二种解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第三种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
购买“小产权房”必须有当地户口,不能贷款,必须是全额付款。每月要交少量租金给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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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指在众多城市郊区,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性住宅,除用来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它一般由开发商与村委会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开发建设出售。因其土地性质,它不能获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当然也不能上市交易。它的“房产证”是由乡镇政府自制颁发的。 “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即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购房者将缺少法律支持。
乡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联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称之为乡产权。一般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主导开发,以“旧村改造”、“村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园”等名义,利用存量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甚至占用耕地建造住宅,满足当地农民的居住需求后,将其余部分进行销售,所获收益归集体所有,向全体村民分红,并由村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安置村民就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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