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保障被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意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意见》指出,政府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时,应坚持满足基本需求,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
2.住房保障重点由经济适用房转向廉租房建设
《意见》规定,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这意味着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框架已调整:由先前的经济适用房为主转向政府主导、廉租住房为重点的多渠道保障体系。 |
3.廉租房保障资金由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提高到10%
与以往政策文件不同,《意见》相对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实现住房保障重点的转变,《意见》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两个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而此前出台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及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要求,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资金底线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而今提高了一倍。 |
4.经济适用房实行有限产权,进退有路
经济适用房曾经发生过“变味”的情况,一些城市甚至出现过开着宝马车住超大豪华“经济适用房”的异象。如今,经济适用房混淆于保障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历史将被彻底“终结”。因为《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将受到种种限制。 |
5.住房保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
“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意见》中的如此规定虽在以往的“国八条”“国十五条”中也能找到相似的影子,但关于问责的规定还是令人耳目一新: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则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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