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前几天,家住郑州市工人南路的王先生去交物业服务费时,突然被告知,2008年的物业服务费要涨价,如果提前交满一年的话,可以不收涨的那部分费用。王先生有些迷茫:物业服务费的价格是由物业说了算吗?说涨就涨是不是可以拒绝交费呢? |
| ◆ 解读:首先得告诉王先生,不交物业服务费是不行的。《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过,王先生拥有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知情权。《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王先生觉得价格不合理,可以去物价部门或物业企业查询,看物业服务收费是否“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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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家住郑州市经三路的高先生最近很郁闷,家门口新开了饭店,但是没有停车位。饭店就付给物业一部分钱,让吃饭的人把车停到小区里。于是,每次下班回家,高先生总是没有地方停车,找物业公司交涉,他们说的好像也有理:咱小区的停车位又没有收业主停车费,为啥你可以停别人就不能停? |
| ◆ 解读:《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也就是说,小区内的停车位可以转让、出租给“外人”,但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权”。另外,《条例》还规定,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即使业主大会决定这部分地方需交纳车位占用费,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也不归物业所有,而是归所有业主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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